9月8日一早醒来,就刷到了济医院的一段视频,视频内容大致是一白衣女子(医院人员)在辱骂、殴打另一满头乱发女子(疑似顾客),并胁迫该女子签订协议,给市场监管局打电话表明指定内容。
先看视频截图
事情在网上发酵后,济医院在网上发出声明,内容大致意思是“被打女子叫安宁,系有组织的专业医闹团队,医院人员是在多次和安宁协商无果的前提下,才发生了辱骂、殴打、胁迫等一系列不当行为。”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人员和一名法律专业吃瓜群众,对于上述事件的客观真相以及济南喜悦医院的声明的真实性,我不做任何评价,仅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在此,仅围绕网络视频展现的事件过程进行分析,本分析不指向任何特定主体。
1、不论什么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即为非法拘禁。在我国境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司法机关批准执行,除此之外,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组织等不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视频中,涉事美容机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打完电话我就放你走”,很明显,受害人客此时不能随便走,也就是其人身自由处于被限制状态,涉事美容店人员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治权利。
在整个过程中,美容店人员还多次侮辱、殴打受害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将受到依法从重处罚。
2、美容店人员阻止受害人报警,强行抢夺受害人手机的行为,涉嫌抢夺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较大指的是抢夺价值元以上元以下的财物。
抢夺罪要求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视频中,美容店人员抢夺手机的最初的目的,是阻止受害人报警,但其若不将手机归还受害人,就涉嫌抢夺罪。
3、受害人在胁迫状态下签订的协议不用承担责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视频显示,受害人是在美容店人员的强行要求下,被迫签订解决问题的协议的,不论协议内容是什么,其都不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后,我想说,不论涉事的顾客是不是医闹,喜悦医院都没有权利对其实施辱骂、殴打、胁迫的行为。因为,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只能在法律之下,通过法律程序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否则,今天你的利益受到损害,你就可以用自己的方法任意行事,明天他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也动用他的手段实施惩戒。那么,这个社会还有任何秩序可言吗?那么,弱者将永远被践踏奴役,人类的文明将倒退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