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四川省消委点评医美“霸王条款”,整形“整丢”肖像权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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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年来,医美行业发展迅猛,相关预测显示,我国医美市场规模或将在年达到亿元人民币。医美消费增多,消费纠纷大量浮出水面。近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省消委)在受理一起医美类消费投诉时发现,商家提供的协议中存在诸多“霸王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他们也对此发表评论。
那么,整容后一定要放弃“自己的脸”?连自己的“肖像权”都整没了,整出来的当真还是自己吗?
小语想跟大家聊一聊“分析:四川省消委点评医美“霸王条款”,整形“整丢”肖像权的事件”的那些事儿。
“乙方今后不得就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使用权等问题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或诉讼,就肖像问题,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全权处理一些相关事宜及法律问题。(注:甲方为医疗美容机构,乙方为消费者)”这是最近网上曝光该事件中涉及到的部分条款。
《民法典》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享有婚姻自主权。”因此,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这些权利的处置上,消费者是自己说了算的。但上述协议规定却要求消费者不能向经营者主张上述权利,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如经营者侵权),显然是对消费者应得权利的限制和排除。事实上,对于这种明显存在限制、排除消费者应得权利的条款,四川省消委会此前也做过具体规定。
那像这样的“霸王条款”到底有没有效力呢?在我国《民法典》第条、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中都有规定。对于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以加粗、加黑字体等方式予以显著明示,如果没有明确提示,导致自己无法察觉,或者理解这些条款的内容,也属于无效。
“%违约金”赔还是赚?”
未能履行本协议条款的,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支付整形项目总费用的%作为违约金。(注:甲方为医疗美容机构、乙方为消费者)
如果单看违约金%的比重来看,大部分的人都会被吓到。然而,事实也真的如此?据了解,我们的《民法典》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发生违约,应当按照违约的情形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约定因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加倍赔偿,也可以请求另一方增加赔偿数额;”“约定的违法期限过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适当降低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换一句直白点的话来说,那就是如果协议中约定的具体违约金是整体整形项目总费用的%像这样类似的条款,只对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且违约金比例高达%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违约了消费者赔钱,商家不负责?
此外,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不能随意设定不合理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9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民法第五百八十条。””因此,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整形项目总费用的%,远远超过损失的30%,不符合法律规定,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如果消费者违约,损失的肯定是消费者,但商家不负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原则,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所以,以上协议条款均为没有效的。让消费者承担更重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这一点并不难理解:违约了就得赔钱,可是商家不负责?这是否合理呢?当然不合理。无论走到哪里,违约责任都是双向的,不可能把经营者的责任免了,全部是消费者承担
总结:四川省消委点评医美“霸王条款”,整形“整丢”肖像权的事情,小语觉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还是要保留自己的“肖像权”。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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