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英伟律师
年6月3日,肖某到x诊部咨询假体隆胸项目,其工作人员称:技术娴熟,效果最优。肖某听信后确定进行隆胸手术及疤痕修复术,于年6月3日至12日先后两次缴纳医疗费元,年6月12日,x诊部对肖某进行全身麻醉后,进行假体隆胸及乳房悬吊手术。手术后,肖某对手术结果不满,认为x诊部在未被批准、无全身麻醉及隆胸手术(二级项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手术,其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双方遂发生纠纷。经协商,x诊部向肖某退还了手术服务费元,但未就本案其他纠纷达成一致,肖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诊部“退一赔三”,退还医疗费元,增加赔偿手术服务费的三倍即元。
一、x诊部向肖某退还元;
二、x诊部赔偿肖某元。
1.医疗美容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进行惩罚性赔偿?
2.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应是多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医疗美容行为的目的并非救死扶伤,而是满足生活消费需求,医疗美容需求人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符合生活消费行为的特征。本案中,肖某意图通过假体隆胸术、胸悬吊术等使其外貌及形象更加美丽,意在满足其特定心理需求及提高生活质量,属于生活消费需求,并非出于对疾病的治疗目的。x诊部向肖某提供假体隆胸术、胸悬吊术等医疗服务,服务价格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x诊部开展美容医疗服务主要意在牟利。肖某与x诊部在医疗美容专业知识、技能、实力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对等,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对比特征。肖某与x诊部构成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不当。
法律意义上的欺诈需构成以下两个要件:1.是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消费者基于此陷入错误认知。
根据卫生部于年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隆胸术属于二级手术项目,其开展机构需为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医院或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x诊部在无手术资质的情况下开展该手术显然系超范围执业,并在开展上述隆胸手术前未就资质问题向肖某做出充分说明,系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消费者陷入误区的行为,应属于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退还相应的消费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x诊部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部分欺诈行为(无隆胸手术资质),故应当向肖某退还相关治疗费用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因已经向肖某退还了相关费用元,故x门诊还应当向肖某退还元。x诊部存在欺诈情况的隆胸术手术费用为元,肖某应获赔偿数额为元×3=元。